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1101-1200-2023-00010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鼓楼区政府办
  • 成文日期: 2023-12-29
  • 标    题: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鼓楼区生产安全事故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鼓政办〔2023〕67号
  • 发布日期: 2024-01-02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鼓楼区生产安全事故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鼓政办〔2023〕67号
来源: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时间:2024-01-02 13:57
各街道办事处、洪山镇人民政府,区直各办、局(公司),福州软件园管委会:
  《福州市鼓楼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福州市鼓楼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目   录
  1.总则 1
  1.1  编制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1
  1.4  事故分级 2
  1.5  预案体系 2
  1.6  工作原则 3
  2.组织体系 4
  2.1  领导机构 4
  2.2  办事机构 5
  2.3  负有安全监管和服务保障职责的区有关部门(单位) 5
  2.4  基层组织 8
  2.5  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 8
  2.6  应急救援专家组 8
  2.7  生产经营单位 9
  3.事故预防与预警分级和信息报告 9
  3.1  预防 9
  3.2  预警级别、发布和解除 9
  3.3  信息报告 11
  4.应急响应 12
  4.1  响应标准 12
  4.2  响应级别 13
  4.3  响应行动 14
  4.4  指挥协调 19
  4.5  紧急处置 22
  4.6  人员安全防护 23
  4.7  医疗卫生救助 24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24
  4.9  现场监测与评估 24
  4.10  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 25
  4.11 应急终止 25
  5.后期处置 26
  5.1  善后处置 26
  5.2  事故调查 26
  5.3  总结评估 26
  6.保障措施 27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27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27
  7.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30
  7.1  宣传教育 30
  7.2  培训 30
  7.3  演练 30
  8.附则 31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31
  8.2  预案解释 31
  8.3  以上、以下的含义 31
  8.4 预案实施时间 31
  附件1.福州市鼓楼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流程图 32
  2.福州市鼓楼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响应流程图 33
  3.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响应主要协调和支持单位表 34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依法、科学、迅速、有序应对我区生产安全事故,建立健全统一、规范、高效的应急处置指挥机制,有效整合全区应急救援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切实增强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和防抗风险能力,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福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州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福州市鼓楼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事故均特指生产安全事故,不含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本预案适用于鼓楼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事发地街镇处置能力、或跨街镇行政区域或跨多个领域(行业或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3)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
  (4)区委、区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1.4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的上级预案为《福州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本预案是《福州市鼓楼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预案,是其他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区级专项事故应急预案、部门事故应急预案,街镇、园区、社区的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的重要依据。
  1.6 工作原则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财产伤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事发地的街镇、园区进行先期处置,区级指挥部成立后指挥权移交区级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组织协调作用,各街镇、园区和区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快速反应,协同作战。建立完善联动协调制度,加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街镇、园区、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专兼结合、功能完备、反应快速、协调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利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预防与应急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风险评估、物资装备保障、队伍建设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2.组织体系
  鼓楼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鼓楼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鼓楼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有安全监管和服务保障职责的区有关部门(单位)、街镇、园区、社区、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应急救援专家组和生产经营单位等组成。
  2.1 领导机构
  区安委员会是区政府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领导机构,主任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
  (1)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
  (2)做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适时发布预案启动和终止命令,必要时协调驻区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3)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安委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重要决定和命令,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2.2 办事机构
  区安委办是区安委会办事机构,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负责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全区事故应急救援及演练,负责本预案的编制、修订、宣传,并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和监督检查。
  2.3 负有安全监管和服务保障职责的区有关部门(单位)
  在区安委会的领导下,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区有关部门(单位)是行业领域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承担本行业领域事故应急救援指挥职责,负有服务保障职责的区有关部门(单位)承担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技术、队伍、资金和服务保障职责。
  (1)区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事故舆情的跟踪监测,协调处置相关网上内容;负责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现场记者服务管理。
  (2)区民宗局:负责组织协调宗教场所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教育系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区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经营单位及其职责范围内相关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督促指导供电公司协调事故抢险所需电力保障。
  (5)鼓楼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导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外围周边区域治安秩序维护,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确定伤亡人员身份,并参与失踪人员的搜救工作。
  (6)鼓楼交警大队: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交通畅通。
  (7)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养老院、福利院等事故应急处置和群众安置工作,协助做好人员转移疏散、善后处置工作。
  (8)区财政局:负责提供按规定由区级财政承担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经费保障。
  (9)区发改局(粮储局):负责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粮食安全和救灾物资的应急保供工作。
  (10)区人社局:负责办理辖区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工伤认定相关工作。
  (11)区资源规划局:负责组织协调自然资源系统和林业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获取事故现场地理信息、对接测绘技术力量。
  (12)鼓楼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对可能存在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牵头监督事故现场污染物的处置,防止其进一步污染周边环境;统一收集报送环境污染信息。
  (13)区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筑职责范围内和城镇燃气、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开展灾区道路抢通、废墟清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故、道路建设工程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区商务局:在事故引发较大范围内生活必须品市场异常波动时,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
  (15)区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区级救灾物资收储、管理工作。
  (16)区文体旅局:负责组织协调文化、体育和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7)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紧急医学救援、卫生处置工作。
  (18)区国资中心:参与所监管企业事故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协调相关监管企业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9)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特种设备;协助提供抢救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信息。
  (20)区城管局: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职责范围内相关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福州道运鼓楼分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相关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道路运输保障。
  (22)区消防救援大队、驻区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根据区政府和救援工作需要,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现场救援。
  (23)区房管局: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的安全鉴定。
  (24)鼓楼供电服务中心:配合区工信局开展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供应保障。
  (25)电信鼓楼分公司、移动鼓楼分公司、联通鼓楼分公司:负责应急处置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26)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协调本行业领域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与区安委办建立应急联动协调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并做好与其他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的有关工作。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急预案应抄送区安委办。需要其他部门增援和配合时,区政府办公室与区安委办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2.4 基层组织
  各街镇、园区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应明确事故处置工作责任人,协助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街镇(园区)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同时调动所属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2.5 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组建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按指令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2.6 应急救援专家组
  区安委办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抽调相关安全生产专家,组成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参与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参与事故调查。
  2.7 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应做好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负责本单位受威胁人员疏散、设施关停和物资转移,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协助事故应急救援,先期做好自救互救工作;如实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提供事故现场的有关资料,提供救援设备和物资。
  3.事故预防与预警分级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生产经营单位的关键基础设施设计要科学选址布局,增强防灾抗灾能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健全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做好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要对本单位的危险源定期开展辨识、评估,对风险点登记建档、分级管控,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及时上报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的重要信息。
  街镇、园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辖区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风险评估体系和隐患排查制度,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和预防分析。
  3.2 预警级别、发布和解除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Ⅰ级预警(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按《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执行。
  Ⅱ级预警(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由省政府或省政府安委会负责发布。按《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执行。
  Ⅲ级预警(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由市政府或市安委会负责发布。
  Ⅳ级预警(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由区政府或区安委会负责发布。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应对措施、咨询电话等。根据灾情变化,预警信息内容有所增减。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手机、报刊、通信等渠道,向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发布。也可以通过警报器、高音喇叭、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老年公寓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当事故风险已经解除,区政府或其授权发布警报的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国家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 信息报告
  对于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所在地街镇(园区)和有关部门。
  事发地街镇(园区)及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1小时内向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电话:87551449,传真:87562049),同时报区安委办(区应急管理局:87529535,传真:87528640);接到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死亡人数一时不明和灾情一时无法核实的突发事件,各级各部门应在接报后15分钟内向上一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对发生的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研判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以越级向上报告。
  信息报告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市属、省属、央属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应急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同时,应当上报其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或其安全监督主管部门。
  4.应急响应
  4.1 响应标准
  4.1.1 Ⅰ级响应启动标准
  (1)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3)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4)跨省级行政区域、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
  (5)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事故。
  4.1.2 Ⅱ级响应启动标准
  (1)发生重大事故;
  (2)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跨福州市行政区域的事故;
  (4)省政府认为需要响应的事故。
  4.1.3 Ⅲ级响应启动标准
  (1)发生较大事故;
  (2)超出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发生跨本区行政区域事故;
  (4)市政府认为需要响应的事故。
  4.1.4 Ⅳ级响应启动标准
  (1)发生一般事故;
  (2)超出事发地街镇(园区)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发生跨街镇(园区)行政区域,涉及多个领域的事故;
  (4)区政府认为需要响应的事故。
  4.2 响应级别
  对应响应级别划分,依次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I级响应(红色)、Ⅱ级响应(橙色)、Ⅲ级响应(黄色)分别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事发地街镇(园区)及相关部门(单位)在区安委会领导下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全力以赴进行事故的先期处置,及时向上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和情况。并由区政府报请上级政府启动上级应急预案,上级有关应急预案启动后,服从指挥调度,全力配合,积极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Ⅳ级响应(蓝色)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当超出区政府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市安委办启动市级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并及时向市安委办及市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在敏感区域、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突发事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影响情况及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 响应行动
  4.3.1 事发生产经营单位响应
  事发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第一应急响应者,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3)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4.3.2 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响应
  快速到达现场的专(兼)职队伍,做好事故现场研判,加强团结协作,全力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当成立现场指挥部后,服从现场指挥。
  4.3.3 事发地基层组织响应
  启动Ⅳ级以上响应时,在上一级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到达之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事发地街镇(园区)应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
  (1)事发地街镇(园区)主要负责人带领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2)组织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3)在保障应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控制危险源,降低和消除危害,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以及场所,采取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实施医疗救护、卫生处置、环境监测、人员防护以及其他保障措施;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做好后勤保障和人员善后工作。
  (5)及时向区政府、区安委办和相关部门报告有关信息,保持通信畅通。
  (6)启用街镇(园区)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7)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4.3.4 区有关部门(单位)响应
  启动Ⅳ级以上响应时,区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区政府和区安委办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区政府和区安委办报告应急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根据事故类别,涉及我区以下13类事故时的主要响应部门:
  (1)生产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鼓楼交警大队、福州道运鼓楼分中心牵头,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区卫健局、区建设局、区应急局按照职责响应或向上级协调响应。
  (2)生产性火灾事故: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区委宣传部(网信办)、鼓楼公安分局、区卫健局、区应急局、鼓楼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响应或向上级协调响应。
  (3)危险化学品事故:区应急局牵头,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区消防救援大队、鼓楼公安分局、区建设局、福州道运鼓楼分中心、区卫健局、鼓楼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响应或向上级协调响应。
  (4)民爆物品事故:区工信局(销售)、鼓楼公安分局牵头,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区卫健局、区应急局、鼓楼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响应或向上级协调响应。
  (5)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区建设局牵头,区委宣传部(网信办)、鼓楼公安分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响应或向上级协调响应。
  (6)交通建设施工安全事故:区建设局牵头,区委宣传部(网信办)、鼓楼公安分局、区卫健局、区应急局按照职责响应或向上级协调响应。
  (7)房屋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区建设局牵头,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区消防救援大队、鼓楼公安分局、区卫健局、区应急局、鼓楼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响应或向上级协调响应。
  (8)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事故:区城管局牵头,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区消防救援大队、鼓楼公安分局、区卫健局、区应急局、鼓楼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响应或向上级协调响应。
  (9)旅游安全事故:区文体旅局牵头,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区建设局、福州道运鼓楼分中心、鼓楼公安分局、区卫健局、区应急局、区民宗局按照职责响应或向上级协调响应。
  (10)电力安全事故:区工信局、鼓楼供电服务中心牵头,区委宣传部(网信办)、鼓楼公安分局、区卫健局、区应急局按照职责响应或向上级协调响应。
  (11)校园安全事故:区教育局牵头,区委宣传部(网信办)、鼓楼公安分局、区卫健局按照职责响应或向上级协调响应。
  (12)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区市场监督局牵头,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区卫健局、区应急局、鼓楼公安分局按照职责响应或向上级协调响应。
  (13)工贸安全事故:区应急局、区工信局、区商务局牵头,鼓楼公安分局、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区卫健局、鼓楼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响应或向上级协调响应。
  (14)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区建设局牵头,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区卫健局、鼓楼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鼓楼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响应或向上级协调响应。
  (15)供水安全事故:区建设局牵头,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区卫健局、鼓楼公安分局、区应急局、鼓楼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响应或向上级协调响应。
  4.3.5 区安委办响应
  (1)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保持与事故发生地应急救援机构、现场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事发地政府和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次生事故的情况,及时上报区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
  (6)按照区安委会的要求,通知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和专家,赶到区安委办或相关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
  (7)协调落实其它有关事项。
  4.3.6 区政府(区安委会)响应
  启动Ⅳ级以上应急响应时,根据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的要求,由区政府主管业务的领导、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行动。
  (1)立即做好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2)到达事发地查看事故现场,听取事发地街镇(园区)、现场指挥部汇报相关救援情况,并向市政府安委办报告。
  (3)进一步组织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把控事态,防止事故升级、失控和导致次生事故发生,并作出批示指示。
  (4)根据事故现场救援需要,协调驻区部队、区内外专业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参与救援。
  (5)根据事态发展的趋势,研判是否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和范围。
  (6)慰问部分伤员和受害家属代表,指导做好受事故影响或波及的周边群众安全稳定工作。
  (7)指导新闻发布工作。
  4.4 指挥协调
  (1)启动Ⅳ级以上应急响应后,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置”的要求,事发地街镇(园区)及相关单位要在区政府(区安委会)、市安委办或市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按照相关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区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3)区安委会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4)成立现场指挥部,落实现场应急处置的决策指挥权,实行总指挥负责制。组织协调当地救援力量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若干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现场管控、紧急处置、医疗卫生救助、社会力量动员、现场检测评估等应急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公安、应急等部门人员组成,承担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综合协调各种应急资源,协调实施现场警戒,人员疏散、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负责协调事发地交通管制等工作。
  抢险救援组:由公安、交通、消防、应急等部门人员组成,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医疗卫生组:由卫生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工信、财政、国资、交通、建设、通信、供电等相关部门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工具、电力的供应,确保运输和通信畅通。
  舆情跟踪和信息发布组:由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和网络舆情应对等工作;在宣传部门组织下,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发布事故进展和处置情况信息。
  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讨和制定,对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及时给予技术指导,协同现场指挥部制定应急结束后的恢复计划,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现场检测评估组:由区应急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负责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依据。
  善后工作组:由应急、发改、财政、人社等部门及事发地街镇(园区)人员组成,负责受灾群众的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当市、省和国家启动或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启动相应响应级别时,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移交指挥权(包括现场指挥部及其各应急工作小组指挥权),服从市、省和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与上级派出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进行交接时,向对方通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事故类型、状态、事故范围、周围环境、可能的次生事故等);
  ②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③事故的响应组织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包括现场已经采用的救援措施、已经赶赴和正在赶赴现场应急力量等);
  ④应急资源的落实、需求情况;
  ⑤报告人的单位、姓名和联系电话;
  ⑥当前应急救援的重点、目标和计划;
  ⑦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5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街镇(园区)应按照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
  (1)了解有关危险因素,明确防范措施,科学组织救援,积极搜救遇险人员。遇到突发情况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时,救援队伍指挥员有权作出处置决定,迅速带领救援人员撤出危险区域,并及时报告指挥部。
  (2)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和现场实际需要划定警戒区域,及时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居民和群众,疏导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救援工作高效有序。必要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隔离保护,尤其是危险化学品处置区域、火灾区域等重要部位,要实行专人值守,未经现场指挥部批准,任何人不准进入。对现场周边及有关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确保应急救援通道畅通。
  (3)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开展救援。
  (4)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
  (5)区安委会根据事发地街镇(园区)请求和专家意见建议,调集救援力量前往支援。
  (6)区安委会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事态超出本区处置能力的,及时向市安委办请求周边县(区)支援。
  对继续救援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极易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等情况,指挥部要组织专家充分论证,作出暂停救援的决定;在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指挥部组织研究,确认符合继续施救条件时,再行组织施救,直至救援任务完成。因客观条件导致无法实施救援或救援任务完成后,指挥部要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报区政府批准。
  4.6 人员安全防护
  4.6.1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2 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落实周边群众安全防护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指定部门负责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负责治安管理。
  4.7医疗卫生救助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区卫健局、各街镇、园区及有关部门应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人员,尤其是掌握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事故现场的救治能力。
  根据应急救援事态发展,区政府可向市卫健委、市政府和省卫健委提出请求,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器材进行支援。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8.1
  事发地街镇(园区)应根据需要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报请区政府及区安委会组织动员全区相关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4.8.2
  根据需要,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有关单位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
  4.9 现场监测与评估
  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成立事故现场监测与评估小组,做好以下工作:
  (1)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2)监测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监测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等的污染,可能产生二次反应的有害物;监测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
  (3)指导现场群众疏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风向、地质、水文资料。
  监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向区安委办和有关部门报告。
  4.10 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
  Ⅳ级响应的事故信息发布,由区安委办会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和单位组织起草信息发布内容,同时向区委宣传部通报,以便及时发布信息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Ⅲ级以上响应的事故信息发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11 应急终止
  当事故遇险人员获救,事故现场得到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专家组讨论研究,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一般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需要上级援助的,由区政府提出请求报市政府决定。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
  善后工作涉及商业保险的,相关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2 事故调查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省政府直接成立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直接成立事故调查组,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区政府直接成立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3 总结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部门(单位)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由区政府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安委办。必要时,由区安委办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报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区安委办、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联系方式要确保联络畅通,应急值班电话要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区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及时组织抢修当地中断的通信线路,视情况建立机动通信方式,保证应急指挥信息畅通。
  (2)区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全区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3)区有关部门和街镇、园区负责本部门、本区域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向区安委办报送,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及时报送。
  (4)区安委办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区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并及时向区政府和市政府安委办报送。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专业应急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配备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登记造册、明确存放地点并妥善保存。街镇(园区)及区有关部门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强应急装备建设,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消防、建筑等事故应急救援特种设备的配备。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与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驻区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协调联动,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依法依规、安全有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街镇(园区)及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各类应急队伍,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行业或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街镇(园区)及有关部门应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保障人员疏散所需车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区有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以便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6.2.4 医疗卫生保障
  街镇(园区)及区有关部门应加强卫生应急队伍、紧急医学救援、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突发化学中毒事件卫生应急救援等能力建设,保障应急床位、人员、技术、抢救药品物品器械等,提高卫生应急处置能力。
  6.2.5 基本生活保障
  事发地街镇(园区)负责做好受事故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保障被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用水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它生活必需品。
  6.2.6 物资保障
  街镇(园区)及区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物资储备部门应根据实际,负责落实应急物资储备,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2.7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街镇(园区)协调解决。
  6.2.8 社会动员保障
  事发地街镇(园区)应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需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报请区政府协调解决。
  6.2.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事发地街镇(园区)及区有关部门负责提供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并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
  7.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教育
  各街镇、园区和区有关部门应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各类媒体应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当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有关应急知识。
  7.2 培训
  (1)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区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面向各机关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新闻发言人、基层干部,开展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相关知识培训,将法律法规、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增强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提升应急处置综合能力。
  (2)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区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安全防护技能和应急救援水平。
  (3)应急志愿者培训。区民政局、区委宣传部、团区委等单位会同区应急局,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志愿者培训工作,增强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掌握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自救互救及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能力。
  7.3 演练
  区安委办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其中,区安委办负责组织综合应急救援演练;各街镇、园区、专业应急机构要根据本区域、本部门的工作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各生产经营单位也应根据自身特点,依法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演练。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安委办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区安委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报区政府审批发布。其它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有关单位应依照本预案,根据各自工作职能,组织制定或修订相应专项(子)预案,同时抄送区安委办。
  8.2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安委办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福州市鼓楼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流程图
      2.福州市鼓楼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响应流程图     
      3.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响应主要协调和支持单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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