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1503-2500-2023-00018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鼓楼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3-11-02
  • 标    题: 鼓楼区减灾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鼓楼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鼓减〔2023〕1号
  • 发布日期: 2023-11-09
  • 有 效 性: 有效
鼓楼区减灾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鼓楼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鼓减〔2023〕1号
来源:鼓楼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3-11-09 10:30

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参照《福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编制《福州市鼓楼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通过专家评审。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鼓楼区减灾委员会

  2023年1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鼓楼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二○二三年十一月

  目  录

  1 总则 1

  1.1 编制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1

  1.4 工作原则 1

  2 组织指挥体系 2

  2.1 区减灾委员会 2

  3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2

  3.1 灾害预警预报 2

  3.2 灾情信息管理 3

  3.3 灾情会商核定 5

  3.4 灾情信息发布 5

  4 应急响应 7

  4.1 Ⅰ级响应 7

  4.2 Ⅱ级响应 8

  4.3 Ⅲ级响应 10

  4.4 Ⅳ级响应 11

  4.5 转移安置 13

  4.6 启动条件调整 13

  4.7 响应终止 13

  5 灾后救助 14

  5.1 过渡期生活救助 14

  5.2 冬春救助 14

  6 保障措施 15

  6.1 资金保障 15

  6.2 物资保障 16

  6.3 通信和信息保障 17

  6.4 装备和设施保障 17

  6.5 人力资源保障 18

  6.6 社会动员保障 18

  6.7 科技保障 19

  6.8 宣传和培训 19

  6.9 档案资料保障 20

  7 附则 20

  7.1 术语解释 20

  7.2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21

  7.3预案演练 21

  附件:鼓楼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22

1 总则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依据《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福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省、市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按照《福州市鼓楼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州市鼓楼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和区直有关部门“三定”职责规定,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区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地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2.1 区减灾委员会

鼓楼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是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同时负责指导、协调本单位本系统减灾救灾工作。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与相关部门、街镇、园区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由区委、区政府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3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3.1 灾害预警预报

  3.1.1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地质灾害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应急管理局的森林火险和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及地震趋势预测信息等,要及时向区减灾办和区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发布预警预报。

  3.1.2 区减灾办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区域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区域和人口数量及时提出灾情评估意见,并向区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和相关街镇、园区通报。

  3.1.3 各街镇、园区及区直有关部门根据预警预报和灾害评估信息,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和落实应急措施。

3.2灾情信息管理

  3.2.1 按照国家应急部和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区应急管理局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成因,灾害造成的损失(人员受灾及伤亡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以及当地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

  3.2.2 灾情信息初报。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按“属地管理、快速为主”的报送原则,各街镇、园区、各有关单位在接到灾害报告或获悉灾害信息后,应在15分钟内向区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速报有关情况,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应以文字方式向区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送初步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应在灾害发生2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送辖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对造成我区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同时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报告方式可通过电话、传真、微信、短信或报灾系统等上报。接到应急管理部要求核实信息的指令,区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反馈情况。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应先报告事件概要情况,随后组织调查反馈详细情况。原则上,电话反馈应在接到指令后30分钟内完成,书面反馈(包括传真、微信、短信等方式)应在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完成。

  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应按照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3.2.3 灾情信息续报。在灾情稳定之前,区、街镇(园区)两级均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街镇、园区每日8:30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每日9时前将截至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汇总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重特大灾情应及时报告。

  3.2.4 灾情信息核报。各街镇、园区应在灾情稳定后4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情稳定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同时向区相关部门通报。

  3.2.5 对于干旱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各街镇、园区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3.3 灾情会商核定

  3.3.1 会商核定

  区、街镇(园区)须建立健全灾情核查制度,根据灾情情况,分级负责,由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分析、评估、核定灾情。

  3.3.2 灾情评估

  区应急、资源规划、建设、道运等有关部门组织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3.3.3 建立台账

  区应急管理局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严重损坏房屋和需救助人口台账,为恢复重建和灾后救助提供依据。

3.4 灾情信息发布

  3.4.1 信息发布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3.4.2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区减灾办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信、政务微博、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区委宣传部应配合区应急管理局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区减灾委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3.4.3 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救灾的动态及成效、灾区的主要需求、下一步安排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3.4.4 自然灾害重大灾情由区减灾办会同区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发布。单灾种灾情可由各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预案规定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区减灾办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灾情稳定前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灾情稳定后的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发布。

  4 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区、街镇、园区及相关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各司其职”的原则,根据灾情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应急救灾,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根据突发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4.1Ⅰ级响应

  4.1.1 启动条件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

  (5)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条件。

  4.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状态,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必要时,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4.1.3响应工作

  (1)区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区政府主要领导率区减灾委主任和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3)区减灾办实行24小时值班,相关成员单位每日9时前向区减灾办报告救灾工作情况。区减灾办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报送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4)根据灾害危害程度和灾区需求及街镇(园区)申请,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部队、物流企业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发布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告,并协调、监督、统计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区委、区政府的有关指示。

  (5)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6)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组对灾害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4.2Ⅱ级响应

  4.2.1 启动条件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6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条件。

  4.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4.2.3响应工作

  (1)区减灾委副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区政府分管领导或区减灾委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3)区减灾办实行24小时值班,相关成员单位每日9时前向区减灾办报告救灾工作情况。区减灾办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2小时内报送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4)根据灾害危害程度和灾区需求,根据街镇申请和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局(粮储局)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视情发布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告,并协调、监督、统计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区委、区政府的有关指示。

  (5)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6)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办组织对灾害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4.3Ⅲ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6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000人以上,3万人以下;

  (5)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条件。

  4.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4.3.3响应工作

  (1)区减灾办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有关事项作出决定,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区减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3)区减灾办实行24小时值班,相关成员单位每日9时前向区减灾办报告救灾工作情况。区减灾办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2小时内报送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4)根据灾害危害程度和灾区需求,根据街镇申请和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局(粮储局)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视情发布区域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告,并协调、监督、统计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区委、区政府的有关指示。

  (5)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6)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办组织对灾害损失进行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4.4Ⅳ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30户以上,500间或1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5)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条件。

  4.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4.4.3响应工作

  (1)区减灾委副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有关事项作出决定,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区减灾委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3)区减灾办实行24小时值班,相关成员单位每日9时前向区减灾办报告救灾工作情况。

  (4)根据灾害危害程度和灾区需求,根据街镇申请和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局(粮储局)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落实区委、区政府的有关指示。

  (5)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6)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办组织对灾害损失进行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4.5 转移安置

  发生重特大灾情或险情,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已受到严重威胁时,必须将受灾群众转移到安全地带。受灾地街镇、园区和有关部门根据受灾范围和涉及的人口,要立即通过上门动员、发动群众转移,同时迅速确定安全的转移线路,组织调用运输车辆,并按照优先照顾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原则将灾民转移到安置地点。临时安置主要采取分散安置(投亲靠友或群众互相)和集中安置(调剂公房、搭建临时住房或帐篷)两种方式。做好食物、衣被、药品等灾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确保24小时内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到位。

  4.6 启动条件调整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区域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4.7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办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5 灾后救助

5.1过渡期生活救助

  灾害稳定后,对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实施过渡期生活救助,一般为3个月,视情可延长至6个月。

  5.1.1 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并提出过渡期生活救助方案和保障建议。

  5.1.2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向市有关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及时下拨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地街镇做好过渡期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等工作。

  5.1.3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5.1.4 区民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做好灾后经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的临时救助。

5.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街镇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5.2.1 区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组织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5.2.2 区应急管理局在每年10月15日前统计、评估本区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5.2.3 根据街镇的冬春救助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提出自然灾害冬春救助资金分配方案,报经区政府同意后下拨,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5.2.4 区应急管理局及时通报各街镇冬春补助资金下拨进度,确保冬春救助资金在春节前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5.2.5 次年5月下旬开始,区应急管理局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冬春期间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已救助的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含分街镇数据),于6月1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

6 保障措施

6.1资金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福建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安排区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救灾资金分担分配使用机制,督促有关部门、街镇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6.1.1 区政府要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灾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6.1.2 区财政局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状况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如当年预算不能满足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的,应调整追加预算,用于帮助解决受灾区域群众基本生活困难。

  6.1.3 区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街镇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补助标准。

  6.1.4 过渡期救助资金、冬春救助和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应通过银行帐户直接拨付等社会化发放方式发放,确实需要采取现金形式发放,应遵守有关政策规定。

6.2物资保障

  合理规划、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按照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

  6.2.1 各街镇、园区应根据辖区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

  6.2.2 区应急管理局提出区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区级自然灾害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区发改局(粮储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区发改局(粮储局)根据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采购、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6.2.3 区直有关部门、街镇、园区将所储备的救灾物资报区减灾委备案,以备重大灾害应急时统一调拨使用。

  6.2.4 区减灾办要与驻区部队建立应急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协调机制,确保紧急救灾物资快速运抵灾区。

6.3通信和信息保障

  6.3.1 通信运营部门应加强区、街镇(园区)、社区三级公共通信网络建设,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合理组建应急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6.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和灾害监测预报系统,完善部门间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实现灾害情报共享和信息交流。

6.4装备和设施保障

  6.4.1 区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讯等装备。

  6.4.2 区、街镇(园区)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预算用于本级添置救灾装备、办公设备等。

  6.4.3 科学选址,合理规划布局,在全区继续完善覆盖区、街镇、社区三级的标志明显、安全实用、设施齐全的自然灾害避灾点网络。规范避灾避险场所建设管理标准,加强避灾避险演练,落实避灾点长效管理和分类管理机制。

6.5人力资源保障

  6.5.1 加强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健全覆盖区、街镇、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6.5.2 加强自然灾害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自然灾害能力。区政府、各街镇、园区要以干部、民兵为主体建立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与军队、武警、预备役、公安、消防、电力、卫生、交通运输、通信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6.5.3 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自愿参与救灾工作,倡导个人志愿者通过相关组织机构有序参与救灾工作,政府部门可给予必要的帮助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发展社会力量加入减灾救灾人才队伍,组织开展救灾专业培训,建立救灾志愿者服务记录制度。

6.6社会动员保障

  发动社会力量开展救灾捐赠,建立完善对口支援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的重要作用。

  6.6.1 当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时,区减灾委根据受灾情况和需救助情况,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向全区发布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公告,明确受灾情况、捐赠需求、捐赠方式等。

  6.6.2 做好救灾捐赠款物使用引导工作。救灾捐赠资金除用于救灾应急期间的必要支出外,其余应主要用于灾后恢复重建。

  6.6.3 加强救灾捐赠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对捐赠者的查询,按照“谁接收、谁反馈”的原则,政府部门和公益慈善组织应当如实、详细地反馈捐赠款使用情况,接受捐赠者的监督。

  6.6.4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6.6.5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力量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6.7科技保障

  6.7.1 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网络推进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系统建设,完善减灾救灾技术装备建设,提高减灾救灾能力。

  6.7.2 支持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以及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6.7.3 加强防灾减灾网络系统顶层设计,充分发挥全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作用,及时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建立全区应急广播体系,提供灾情预警预报和救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

6.8 宣传和培训

  6.8.1 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常识,

  6.8.2 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和“科技活动周”等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

  6.8.3 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积极创建“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

  6.8.4 组织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基层灾害信息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6.8.5 区直有关部门、街镇、园区要督促指导开展防灾减灾演练,根据灾害发生特点,以社区、学校、医院、企事业为单位,每年组织1~2次防灾减灾演练,检验提高应急指挥、预案行动和综合响应能力。

6.9 档案资料保障

  6.9.1 参与抢险救灾的各成员单位应在开展应急处置时,落实档案工作责任制,同步开展档案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区档案局。

  6.9.2 参与抢险救灾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各环节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以及各流程中形成的照片、音频、视频等多媒体文件材料、实物档案的收集归档工作。要及时将整理形成的文件材料(含数字化副本),按照相关规定移交至区档案馆。

7 附则

7.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台风、暴雨、雷电、冰雹、雷雨大风、低温(霜冻、冰冻、雪)、洪涝、干旱等气象灾害,山洪、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7.2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区级审计、财政、应急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严格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特别是加强基层发放环节的专项检查和跟踪问责。区应急管理局配合区审计局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有效落实。

  7.3 预案演练

  根据“5·12防灾减灾日”等活动主题,区减灾办协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通过演练发现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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