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1503-2500-2023-00003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鼓楼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3-01-05
  • 标    题: 鼓楼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转发市烟花办关于印发《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文字号: 鼓烟花办〔2023〕1号
  • 发布日期: 2023-01-06
  • 有 效 性: 有效
鼓楼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转发市烟花办关于印发《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鼓烟花办〔2023〕1号
来源:鼓楼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3-01-06 17:30

  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023年春节将至,烟花爆竹将进入经营销售旺季。为切实加强我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福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榕烟花办〔2022〕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要抓好学习宣贯。区烟花办各成员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精神,按照“区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依法监管,街镇、园区全面负责并组织实施,烟花爆竹零售点主营”的管理机制,明确“安全环保、文明节俭”要求,突出“严格管理、综合治理”原则,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储存、运输、销售、燃放行为,切实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

  强化安全监管2023年我区4个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其中2个为直营零售点)1月14日起正式开始销售。相关街镇、区烟花办有关成员单位要依法依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职能部门联合执法,强化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和禁燃限放区域的安全检查、巡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非法经营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工作措施、责任人员,督促烟花爆竹经营者守法经营,认真落实“三禁止、一登记”制度严禁经营者擅自挪位,杜绝“下店上宅”“前店后宅”行为。

  (一)明确禁、限放区域和地点。根据《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精神鼓楼辖区均为限制燃放区域,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三坊七巷、朱紫坊等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群保护范围内;

  3.建(构)筑物内,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其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5.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隧道及地下通道;

  6.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

  7.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8.风景名胜区和林地、公共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9.辖区福州屏东中学、福州大学至诚学院、福建省机械科学研究院南区周边500米重点区域内;

  10.鼓楼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二)明确禁、限放时间。限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除夕、正月初一全天,农历腊月二十四、正月初二到初六、正月十五的六时至二十二时,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明确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种类。根据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允许在我区限放区销售和燃放的品种为:200响(含200响)以下爆竹及燃放高度不高于3米的低硫无硫环保小型烟花。

  加强宣传教育区烟花办成员单位要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宣传教育,发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区等基层组织,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利用政府部门网站、鼓楼社区幸福通、社区宣传栏、小区微信群、LED显示屏等载体,张贴、播放区烟花办印制的宣传材料,确保辖区全覆盖,做到家喻户晓。要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落实禁燃限放网格化管理,细化到各社区、居民小区、零散住宅楼,强化网格化巡查工作,并以社区为单位组织烟花爆竹违法燃放管理劝导队,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劝导,在民俗民习节点(如祭灶、除夕、正月十五等)开展文明劝导引导依法、安全、环保、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积极发挥社区、业委会、物业公司和群众监督举报作用,及时发现纠正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报送辖区公安派出所查处

   

   

  鼓楼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

  20231月5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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