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印发光荣牌悬挂服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50号)第二十七条:悬挂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取消其家庭悬挂光荣牌资格,已经悬挂的,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由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及时回收:(一)现役军人被除名或开除军籍的;(二)应征入伍后被退兵处理的;(三)悬挂对象及家庭成员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悬挂对象本人被开除党籍或被开除公职的;(五)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且产生恶劣影响的;(六)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七)挑头集访、闹访被劝阻、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八)不珍惜光荣牌荣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以及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进行教育纠正仍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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