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自愿选择落户便于工作、生活的任一公安派出所设立的公共地址集体户,提供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近亲属随迁的,提供近亲属关系证明;
4.迁入人及其配偶在五城区范围无合法产权房屋的声明书。
5.16周岁以上人员落户时,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标准的一寸白底照片一张。
二、“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亲属关系证明”包括:
1.《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件》、《收养证》、《公证书》等法定证件或者司法文书:
2.《离婚证》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民事调解书;
3.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4.均无法提供的,可通过提供父母子女双方 DNA 亲子司法鉴定书(附包含亲权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和双方现场声明。
四、办理流程:
1.六县(市)、长乐区户口迁入五城区的,申请人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当场办结。
2.福建省内外地市户口迁入福州的,申请人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当场出具《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两个工作日后,申请人持《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3.福建省外户口迁入福州的,申请人向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窗口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当场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向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后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