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
(一)夫妻双方均为家庭户或单位集体户,实行随父或者随母自愿原则,可随其中一方落户。
(二)夫妻双方一方为家庭户口、一方为单位集体户口:
1、双方户口在同一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同一县(市)范围内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2、双户口不在同一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同一县(市)范围内的可以选择随家庭户或者随集体户一方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三)凭以下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窗口办理:
1、申请报告;
2、《出生医学证明》;
3、落户方《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户口簿单页:
4、父母《结婚证》;
5、选择随集体户一方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应当提交本人以及配偶在福州市市辖区内无其他住房的承诺。
主办: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数字福建鼓楼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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