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案件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执法主体 | 救济渠道 |
榕鼓卫医罚〔2025〕1号 | 福建晶特尔美可普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福州鼓楼东大路分公司 | 91350102MA322GM17A | 福建晶特尔美可普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福州鼓楼东大路分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福建晶特尔美可普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福州鼓楼东大路分公司未按规定填写病历案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 | 2025年1月7日 | 福州市鼓楼区卫生健康局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