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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成立福州市鼓楼区康养老年公寓的批复

时间:2021-08-12 10:06 来源:鼓楼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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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申请成立福州市鼓楼区康养老年公寓的报告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福州市鼓楼区康养老年公寓(简称康养老年公寓),地址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白水塘路136号泉塘小区二区A座,属租赁性质,租赁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老年公寓属于民办公益性质的养老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由张晓云任法人。 

  二、康养老年公寓实行院长负责制,其场所、设备、人员、经费由举办者自行解决。 

  三、康养老年公寓面向社会提供服务,必须根据民办养老机构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养老服务质量。 

  四、康养老年公寓应接受民政、卫健、应急、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的检查、监督与指导,做好老年人的安全与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五、康养老年公寓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章程等,均应上报鼓楼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部门批准。 

  六、康养老年公寓应依法建立并严格执行财务制度,配备财会人员,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向社会公开。财务收支情况应接受鼓楼区民政局、物价部门、财政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按照《福州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等文件开展养老服务活动,保证养老服务质量,提高养老服务水平。 

  七、康养老年公寓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到鼓楼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部门办理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 

  希望福州市鼓楼区康养老年公寓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养老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养老公益性原则,以社会效益为重,不断改善养老条件,提高养老服务质量,为我区的养老事业发展做贡献。 

  福州市鼓楼区民政局 

  202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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