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 |
行政相对人单位地址 |
处罚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鼓文综罚字〔2022〕014号 |
未在场所的出入口处及其他明显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公布举报、投诉方式 |
福州纯咖文化有限公司 |
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二环中路18号恒力博纳广场(南区)连接体负一层A号商铺 |
违反《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
根据《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
罚款2000元人民币整 |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日期: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