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政行复不〔2020〕6号
申请人:XXX,出生日期:XXXX,身份证号码:XXXXX,身份证住址:XXXXXX。
被申请人:福州市鼓楼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双下路37号凤湖新城1区5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端正,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告知书》(鼓综执限拆告字〔2020〕0707XX号),于2020年7月20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告知书》,仅仅是被申请人为后续正式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的前置告知程序,该告知书只是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其拟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申请人享有的相关权利等,是一种过程性行为,并非最终的行政决定,尚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实际的影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因此,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据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