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鼓市监处罚〔2022〕073号)

时间:2022-06-07 09:56 来源:鼓楼区市场监督局
| | | |

  当事人:福州市鼓楼区觉真鞋店,注册登记日期:2019年07月2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02MA332EDD3X,经营场所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安泰街道花园路11号花园新村4#楼1层11#店面-3,经营者:林根,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范围:鞋帽、日用品批发、代购代销等。

  2021年12月15日,我局接到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根转让福州市鼓楼区觉真鞋店工商营业执照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的检察建议书(仓检检建受[2021]25号)及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关于林根的刑事判决书复印件[(2020)闽0104刑初639号],建议我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1.2022年02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福州市鼓楼区觉真鞋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安泰街道花园路11号花园新村4#楼1层11#店面-3,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地址未见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该地址也未见福州市鼓楼区觉真鞋店的店面招牌,该地址实际经营户为福州市鼓楼区明闽小吃店。

  2. 2019年6月至12月间,经李毅育联系及策划,由“林姐”安排林芸帮助林根注册福州市鼓楼区觉真鞋店、台江区恒彬建材店的营业执照及相关对公账户,而后林根将所办理的上述营业执照及相关注册材料卖给李毅育,林根从中获利6000元。

  本案证据材料及证明对象:

  1.福州市鼓楼区觉真鞋店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主体情况。

  2.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复印件(仓检检建受[2021]25号)一份及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关于林根的刑事判决书复印件[(2020)闽0104刑初639号]一份,证明当事人转让营业执照的违法事实。

  3. 执法人员对福州市鼓楼区觉真鞋店注册地址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已未在注册地址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03月22日,我局通过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http://www.gl.gov.cn/)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鼓市监安泰罚告字2022第00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本局认为:

  当事人非法转让营业执照的违法事实成立,其行为违反《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当事人不以经营为目的,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以自己名义办理并转让营业执照,存在明知故犯情形,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当事人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其行为适用《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以从重处罚,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吊销福州市鼓楼区觉真鞋店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南门支行(账户: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账号: 1402 0251 1120 0530 555)缴纳罚款(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

相关链接相关链接
点击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