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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8-09-18 17:40 来源:鼓楼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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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镇民政办: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闽民优〔201813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同意,决定从201881日起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部分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省定提高的标准,提高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每人每月补助440元;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提高后的标准见附件。

请各街镇认真按照《关于做好优抚对象领取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鼓民〔201870 号)规定,做好对象领取资格认定,将调整后的标准及时足额发放。

附件:鼓楼区部分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表

 

 

福州市鼓楼区民政局

2018913

 

 

 

 

 

 

 

 

  附件1

     

鼓楼区部分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表

 ( 从201881日起执行 )                           单位: 元/

对象名称

现行标准

省定提高标准

新标准

烈属

2971

193

3164

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2622

166

2788

病故军人遗属

2461

156

2617

在乡老复员军人

2091

100

2191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金

606

50

656

参战退役人员

932

50

982

农村籍(部分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补助标准)

30

5

35

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的子女)

390

50

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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