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镇民政办: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闽民优〔2018〕13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同意,决定从2018年8月1日起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部分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省定提高的标准,提高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每人每月补助440元;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提高后的标准见附件。
请各街镇认真按照《关于做好优抚对象领取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鼓民〔2018〕70 号)规定,做好对象领取资格认定,将调整后的标准及时足额发放。
附件:鼓楼区部分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表
福州市鼓楼区民政局
2018年9月13日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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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部分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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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 单位: 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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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名称 |
现行标准 |
省定提高标准 |
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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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属 |
2971 |
193 |
31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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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
2622 |
166 |
27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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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故军人遗属 |
2461 |
156 |
2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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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老复员军人 |
2091 |
100 |
2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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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金 |
606 |
50 |
6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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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战退役人员 |
932 |
50 |
9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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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籍(部分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补助标准) |
30 |
5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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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的子女) |
390 |
50 |
440 |
主办: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数字福建鼓楼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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