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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双公示”目录(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2-07-06 11:01 来源:鼓楼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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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类别

项目名称

项目子项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

行政许可

夜(午)间建筑施工作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组织,其他组织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

行政许可

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核发、排污许可证变更、排污许可证延续、排污许可证补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

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组织,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48号)

《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行政许可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延续、新申领(重新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组织,其他组织

《危险废物经验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号)

《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部分权限下放、委托反馈意见的函》(闽审改办〔2017〕31号)

行政许可

噪声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订)

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组织,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订)

行政许可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企业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类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组织,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除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类项目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组织,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组织,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7号)、《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生态环境厅职责和机构编制划转的通知》(闽委编办〔2018〕164号)

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组织,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夜(午)间建筑施工作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组织,其他组织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

行政许可

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核发、排污许可证变更、排污许可证延续、排污许可证补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

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组织,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48号)

《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行政许可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延续、新申领(重新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组织,其他组织

《危险废物经验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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