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事项编码 | |
事项性质 | 行政许可 |
事项类别 | 承诺件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令第98号修改)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
申报对象 | 企业 |
实施部门 | 鼓楼区财政局 |
法定时限 | 受理后1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受理后5个工作日 |
时限说明 | 按法定时限50%压缩 |
是否收费 | 否 |
缴费方式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特殊环节 | 无 |
申请条件 |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
申请方式 | |
申请材料 | 1.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www.mof.gov.cn),填报代理记账资格申请信息,并打印出预约申请表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3.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4.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办理人若非申请人本人,可委托代理人办理。代理人应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审批 |
受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日) |
受理地点 | 温泉公园路89号鼓楼区行政服务中心 |
乘车路线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87534548 |
办理结果及发放证照情况 |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无年检,无指定培训 |
办理结果领取方式 | 现场领取 |
监督投诉电话 | 88085768(行政服务中心)、12345(机关效能监督) |
备注 |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放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的通知》(闽财会〔2014〕11号),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已下放至县(市、区)财政部门。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根据营业执照经营地址遵从属地原则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