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鼓楼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03-17 11:31 访问次数:{{ pvCount }} 字体显示: 大 中 小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内容 |
抽查主体 |
市场主体数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备注 |
1 |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对被抽查单位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固体废物处置情况,以及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
福州市鼓楼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
182 |
1.重点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每季度至少对本辖区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
2.一般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至少按照1:10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执法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具体可根据本辖区环境监管需求,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
3.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应适度提高抽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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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抽查比例,采取系统抽取方式随机确定被抽查单位名单和执法检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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