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楼生态环境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鼓楼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03-17 11:31   访问次数:{{ pvCount }}   字体显示: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内容

抽查主体

市场主体数量

抽查比例和频次

备注

1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对被抽查单位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固体废物处置情况,以及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福州市鼓楼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182

1.重点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每季度至少对本辖区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
2.一般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至少按照1:10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执法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具体可根据本辖区环境监管需求,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
3.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应适度提高抽查比例。

按照抽查比例,采取系统抽取方式随机确定被抽查单位名单和执法检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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