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2日 09:55 信息来源:鼓楼区纪委监委网站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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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统筹安排公务用车。

  二、车辆未被派用时,一律停放在机关大院内,上班时间驾驶员应在办公室等候任务,保证用车需要。

  三、本委各室公务用车由用车人事前提出,办公室负责调度并做好登记。

  四、用车人使用完车辆后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

  五、留置工作期间,经分管副书记批准,车辆交由办案组负责人调配、管理。

  六、车辆外出执行公务中途停靠时,驾驶员应随车等候,若擅自离车造成延误公务的,要根据情节追究责任。

  七、驾驶员及用车人不得公车私用,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车辆外出执行公务结束后,应直接返回机关大院,中途不得用于办理私事。严禁用公车搞与公务无关的事。因驾驶员不按规定停放而造成车辆丢失或车辆受损的,以及擅自出车、不按规定行车或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而发生事故的,由驾驶员负全部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赔偿处理。

  八、出车用油按车上里程表计算每月汇总一次,超过本委局规定数量的部分,驾驶员应作出说明。对油料使用(含里程)、车辆维修(含年检),实行公示制度,每月公布一次。

  九、驾驶员接手车辆时,应当场验收。车辆(含部件)被窃被毁,驾驶员应及时向办公室和分管领导报告,写明失窃(被毁)详细情况和本人应负的责任,积极配合办公室及时进行查找(报案)和处理。

  十、驾驶员应做好日常车辆的保养、维修,使车辆随时处于良好的状态,保证行车安全。一般采取定点维修,并事先填写审批单,经办公室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未经纪委领导批准,擅自维修、开支的,不予报销。报销车辆维修费应附维修厂家的正式发材料和机动车维修审批单,以及维修厂家的维修明细结算清单。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相当于作假金额三倍以上罚款。

  十一、驾驶员应积极参加安全学习,严守交通法规,做到“三不”,即不酒后开车、不开故障车、不开“英雄车”,确保行车安全。驾驶员违规被交警处罚,责任自负。

  十二、使用车辆应注意用车安全,集体用车由用车人中职务最高者为带队者,并掌握行车路线、车速、气候、复杂路段、装载等安全事宜。如出现事故,需要追究责任的,首先追究带队者。

  十三、车辆保险由办公室按照区财政局有关规定统一办理投保手续。车辆年检不得使用包检办法。

  十四、驾驶员应遵守保密等相关制度,不能探听、谈论、泄露案情及本委的保密事宜。不能借用领导或单位名义承办个人事项,如违反本规定,一旦发现严肃处理。

  十五、公务车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的机要应急可用于以下情形的重要应急公务出行保障:

  1.执行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应急公务;

  2.送领机要文件、急件和材料;

  3. 参加重要外事活动及公务接待;

  4. 参加中央及国家机关在榕的调研、督查活动和省、市委,省、市人大,省、市政府,省、市政协,省、市纪委重要会议的应急接送;

  5. 干部职工因伤因病需紧急就医的;

  6. 在社会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过高的前提下,可用于参加跨区域出差、下基层调研和集体公务等出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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