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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入驻双创孵化载体小微企业租金减免补助申请工作的通知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他   来源:福州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22-12-02 18:33   访问次数:{{ pvCount }}
各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推进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帮助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进一步打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补充意见》(榕政规〔2022〕2号)文件精神,为做好对入驻双创孵化载体的小微企业租金减免补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和补助标准

1.运营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双创孵化载体的非国有行政事业单位(含所办企业)。按照2022年可享受不超过6个月租金减免,由市财政按减免租金总额的100%予以补助。每家符合条件的双创孵化载体运营单位补助合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运营非市属国有产权双创孵化载体的行政事业单位(含所办企业)。按照福建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积极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22〕9号)和榕政规〔2022〕2号文件要求对入驻小微企业减免2022年内租金,由市财政按照减免超出闽政2022〕9号减免月份且不高于3个月的租金予以补助。每家符合条件的双创孵化载体运营单位补助合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补助对象条件

补助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承租符合申报主体的小微企业,入驻时间满1个月以上;

2.符合双创孵化载体在孵企业条件:众创空间内在孵企业须注册在众创空间内且成立未满24个月;孵化器内在孵企业须注册在孵化器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48个月,属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3.双创孵化载体内已缴纳2022年租金且符合补助条件的小微企业,在租金发生月份结束后,由双创孵化载体运营单位为申报主体,汇总申请不超过6个月的租金补助,补助资金直接下达小微企业。2022年实际租期小于应减免租期的,按实际租期予以减免。

三、受理时间

2022年8月底和2023年1月底前开展两批受理审核。

四、申请审核程序

(一)双创孵化载体运营单位于2022年8月31日或2023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小微企业减免租金补助信息汇总表》(附件2)表格电子档和以下申请材料2份:

1.《入驻双创孵化载体小微企业租金减免补助申请表》(附件1)

2.孵化场地证明(产权证明、租赁或委托运营协议、标注各小微企业名称和面积的场地分布图)

3.《小微企业减免租金补助信息汇总表》(附件2)

4.减免租金证明材料(每家小微企业各一套材料)

1)入驻协议复印件(须载明租金和场地面积)

2)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小微企业证明材料: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名录http://xwqy.gsxt.gov.cn/查询截图或小微企业声明函(附件3)并附上微信搜索“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自测截图(加盖小微企业公章)

4)小微企业出具的2022年已缴纳不超过6个月租金的银行流水记录和发票(标明月租金、月份)

    (二)县(市)区科技局对申请材料审核并现场核实,于分别于2022年9月15日和2023年2月15日前出具审核推荐意见,并将申请材料1份和《双创孵化载体减免租金补助申报汇总表》(附件4)报送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对各县(市)区提交的申请材料复核,确认最终补助方案后向市财政局申请补助资金。

(四)市财政局核拨资金后,由市科技局将补助资金直接下达小微企业。

五、审核要求

1.县(市)区科技局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企业进行逐一现场核实。以下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小微企业,县(市)区科技局不予推荐:

1)小微企业不符合双创孵化载体在孵企业条件;

2)小微企业的注册地址不在双创孵化载体运营场地内;

3)小微企业当前实际办公地点不在双创孵化载体运营场地内。

2.市科技局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申请小微企业总数不低于5%的比例开展随机现场复核,每个县(市)区不低于5家。申报主体要如实汇总、仔细核对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将不予发放全部补助。对列入信用福州联合奖惩黑名单的小微企业将不予补助。

六、其他事项

1.运营市属国有产权双创孵化载体的行政事业单位(含所办企业)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向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的通知》(榕财综2022〕22号)要求办理。

2.减免租金时间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申请补助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31日。

3.业务受理和咨询电话:83350719各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推进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帮助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进一步打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补充意见》(榕政规〔2022〕2号)文件精神,为做好对入驻双创孵化载体的小微企业租金减免补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和补助标准

1.运营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双创孵化载体的非国有行政事业单位(含所办企业)。按照2022年可享受不超过6个月租金减免,由市财政按减免租金总额的100%予以补助。每家符合条件的双创孵化载体运营单位补助合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运营非市属国有产权双创孵化载体的行政事业单位(含所办企业)。按照福建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积极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22〕9号)和榕政规〔2022〕2号文件要求对入驻小微企业减免2022年内租金,由市财政按照减免超出闽政2022〕9号减免月份且不高于3个月的租金予以补助。每家符合条件的双创孵化载体运营单位补助合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补助对象条件

补助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承租符合申报主体的小微企业,入驻时间满1个月以上;

2.符合双创孵化载体在孵企业条件:众创空间内在孵企业须注册在众创空间内且成立未满24个月;孵化器内在孵企业须注册在孵化器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48个月,属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3.双创孵化载体内已缴纳2022年租金且符合补助条件的小微企业,在租金发生月份结束后,由双创孵化载体运营单位为申报主体,汇总申请不超过6个月的租金补助,补助资金直接下达小微企业。2022年实际租期小于应减免租期的,按实际租期予以减免。

三、受理时间

2022年8月底和2023年1月底前开展两批受理审核。

四、申请审核程序

(一)双创孵化载体运营单位于2022年8月31日或2023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小微企业减免租金补助信息汇总表》(附件2)表格电子档和以下申请材料2份:

1.《入驻双创孵化载体小微企业租金减免补助申请表》(附件1)

2.孵化场地证明(产权证明、租赁或委托运营协议、标注各小微企业名称和面积的场地分布图)

3.《小微企业减免租金补助信息汇总表》(附件2)

4.减免租金证明材料(每家小微企业各一套材料)

1)入驻协议复印件(须载明租金和场地面积)

2)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小微企业证明材料: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名录http://xwqy.gsxt.gov.cn/查询截图或小微企业声明函(附件3)并附上微信搜索“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自测截图(加盖小微企业公章)

4)小微企业出具的2022年已缴纳不超过6个月租金的银行流水记录和发票(标明月租金、月份)

    (二)县(市)区科技局对申请材料审核并现场核实,于分别于2022年9月15日和2023年2月15日前出具审核推荐意见,并将申请材料1份和《双创孵化载体减免租金补助申报汇总表》(附件4)报送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对各县(市)区提交的申请材料复核,确认最终补助方案后向市财政局申请补助资金。

(四)市财政局核拨资金后,由市科技局将补助资金直接下达小微企业。

五、审核要求

1.县(市)区科技局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企业进行逐一现场核实。以下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小微企业,县(市)区科技局不予推荐:

1)小微企业不符合双创孵化载体在孵企业条件;

2)小微企业的注册地址不在双创孵化载体运营场地内;

3)小微企业当前实际办公地点不在双创孵化载体运营场地内。

2.市科技局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申请小微企业总数不低于5%的比例开展随机现场复核,每个县(市)区不低于5家。申报主体要如实汇总、仔细核对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将不予发放全部补助。对列入信用福州联合奖惩黑名单的小微企业将不予补助。

六、其他事项

1.运营市属国有产权双创孵化载体的行政事业单位(含所办企业)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向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的通知》(榕财综2022〕22号)要求办理。

2.减免租金时间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申请补助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31日。

3.业务受理和咨询电话:83350719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