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1127-0300-2023-00004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鼓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3-02-03
  • 标    题: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东水路省水利厅收储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告知书
  • 发文字号: 鼓房征〔2023〕3号
  • 发布日期: 2023-02-03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东水路省水利厅收储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告知书
鼓房征〔2023〕3号
来源:鼓楼区房管局 时间:2023-02-03 15:29
  因东水路省水利厅收储地块项目需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拟征收该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具体范围以选址工作红线图为准)。房屋征收部门已拟定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经有关部门论证(详见附件或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l.gov.cn/),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23年2月4日至2023年3月5日止。被征收人如需提交意见,应在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福州市鼓楼区统建房屋征收有限责任公司(现场办公:鼓楼区杨桥东路198号四层鼓楼区统建房屋征收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电话:87590322),同时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及一份复印件供工作人员核对。
  附件:东水路省水利厅收储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3日 

 

  东水路省水利厅收储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东水路省水利厅收储地块项目建设需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拟征收该项目规划选址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现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安置的意见(试行)》、《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大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安置的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完善旧屋区改造统筹安排调度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企业征收政策的意见》、《关于进一步盘活使用统建和配建安置房源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现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原则
  (一)征收补偿对象:凡本征收范围 (具体以规划选址红线图为准)的被征收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
  1、被征收房屋属个人或单位所有的,以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下同)或建筑许可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一人加层扩建除外)为计户和补偿依据,被征收人应当依据权属证书记载的房屋用途、性质和面积选择对接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持有建筑许可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建设的不予补偿。
  2、被征收房屋属出租国有公房的,以公房租赁凭证(租折或租赁合同)为计户和补偿依据,以上国有公房包括福州市国有房产中心管理的国有房产(简称国有房产)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管理的房产(简称单位房产)。
  (二)征收补偿的方式:本项目实行货币补偿、对接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
  1、货币补偿:具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人按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
  历史老宅因分割等原因造成房屋确权面积小于30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在本市有其他住房的,实行货币补偿,不作对接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
  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不作对接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征收下列情形的房屋原则上实行对接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2)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4)同一幢房屋分户补偿安置的,一律实行实物安置,不得实行货币补偿;
  (5)安置面积小于等于60平方米的,原则上实行实物安置;安置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原则上实物安置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
  (6)无产权房屋确认补偿安置面积后,选择实物安置的比例不得低于50%。
  (三)建筑面积计算
  1、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经登记房屋的建筑面积按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和《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规定计算。
  2、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层的建筑形式,阁楼层与原房同时设计建造的,其楼底高度在2.2米以上,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2.2米部分按10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1.6米小于2.2米部分按5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小于1.6米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3、被征收房屋为国有公房,属成套单元房的,项目已通过首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以该幢房屋首次登记的测绘面积为准;未通过首次登记的以测绘单位按《房产测量规范》测绘面积为准。属民房的,公房租赁凭证未记载建筑面积的,可按计租面积×1.3,或使用面积+计租面积×0.08计算建筑面积。
  二、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机制
  (一)分户评估补偿计价方式
  本项目采用分户评估方式与征收实施单位协商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征收实施单位委托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和安置型商品房(产权调换房屋)进行分户市场评估,以市场评估价作为补偿安置依据。
  (二)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住宅房屋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50元/平方米的安家补助。
  (三)本项目二次装修项目补偿按照榕政办〔2013〕10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安置房源(鼓楼区内存量统建安置房):
  公正新苑    市场评估价(按照分户评估市场评估价对接安置);
  (五)被征收人结算购房(产权调换)差价时,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房屋与原住宅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及公摊补偿面积相等部分不计层次系数,其余面积按设定的标准层(总楼层的中间层,下同)为0、向下一层每层递减1%、向上一层每层递增1%计算层次差价,每层增减的幅度不超过5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进行计价的,产权调换房屋层次系数按设定的标准层为0、向下一层每层递减1%、向上一层每层递增1%计算层次差价。
  安置型商品房实行“一房一价”,由安置型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均价结合层次调节系数确定每套房屋价格,报市物价局备案。
  (六)安置型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适时组织被征收人选房,出具选房证明,被征收人未到场选房的,由征收实施单位邀请公证机关代为选房。选房后,被征收人凭购房单、选房证明一个月内与安置型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且对接安置型商品房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与相关权利人或房屋使用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安置型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购买相应的安置型商品房进行对接安置。
  三、无产权房屋征收补偿机制
  对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上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经权利人具结、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单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
  (一)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二)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住宅房屋,房屋建造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无他处房屋的(商品房、二手房除外),原房屋总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按70%给予补偿安置,总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至240平方米(含240平方米)以内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给予补偿安置;超过240平方米部分的建筑面积按20%给予补偿安置。无产权房屋的建造人其户籍必须在征收范围所在村(社区),无产权房屋的认定以户为单位,被征收人有多幢房屋(含产权房屋)的应合并计算,房改房、自建房转让的按初始所有权人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禁止分户进行补偿安置。
  直系亲属或胞兄弟姐妹共同住用的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间建造的无产权住宅房屋,房屋征收决定(或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发布时共同建造人(使用人)年满18周岁,户籍在征收范围内且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无其他房屋(商品房、二手房除外),各自具有厨房、卧室等独立分户生活、居住功能,经分户各方共同具结并出具真实性承诺后,原则上可依据房屋结构按垂直成列或按整层据实分户,且分户后每户确权面积不得少于45平方米,少于45平方米的不予分户。
  (三)属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间,村集体组织出资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
  属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出资在自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50%给予货币补偿。
  (四)属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以及私营企业或个人在1984年1月5日至2006年8月26日间向村(社区)、镇(街道)租地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另给予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搬迁奖励。
  (五)属2006年8月26日至2012年12月31日间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给予不超过原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自行搬迁补助,装修不予以补偿。
  (六)2012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猪舍、牛栏及简易搭盖的房屋或构筑物,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30~7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在征收期间仍饲养禽畜的,另给予3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贴。
  (七)2012年12月31日后建设的无产权房屋不予补偿。
  四、过渡期保障机制
  (一)住宅房屋选择对接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并自行过渡的,按确权的住宅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发放过渡费(原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算)。过渡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
  (二)正常过渡费的发放期限以被征收人的实际过渡时间为准,即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房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房之日止,实际过渡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在正常过渡费发放期限之外,对选择期房安置的被征收人,另给予增发3个月过渡费。
  对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安置的被征收人给予6个月过渡费。
  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对确权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每户给予2万元的租房补贴。
  (三)安置房超过过渡期限交付给被征收人的视为逾期,自逾期之日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双倍发放过渡费,对使用周转房的被征收人按正常标准发放过渡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征收的,过渡期限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36个月后期限结束;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征收的,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开始计算,36个月后期限结束。产权调换房屋经单体竣工验收合格并经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水、电等小区配套设施齐全的,即可回迁安置,被征收人拒绝回迁的,不再发放过渡费。
  (四)逾期安置期间遇过渡费标准调整的,应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标准发放过渡费。
  (五)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标准,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停产停业期限,一般按不低于半年计算。若生产经营者无法提供所得税证明的,经营性店面可按确认的合法店面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10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其他非住宅房屋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5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五、其他激励机制
  (一)被征收人或其直系亲属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的,给予每户3万元的装修补助。
  (二)住宅搬迁补助费为15元/平方米,非住宅搬迁补助费为20元/平方米。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三)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1、征收住宅房屋,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小于等于60平方米的,每户给予不超过2万元提前搬迁奖励;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小于等于90平方米的,每户给予不超过2.5万元提前搬迁奖励;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每户给予不超过3万元提前搬迁奖励。同一幢房屋分户补偿的,按一户计算提前搬迁奖励。
  2、征收店面、办公用房、厂房、仓储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按确权面积每平方米给予不超过100元的提前搬迁奖励。
  3、征收同一户被征收人的住宅和非住宅的,合计确权面积小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按照不超过3万元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超过300平方米的,按照上述住宅和非住宅标准分别计算提前搬迁奖励。
  (四)安置房内部未设隔墙、未配置洁具的,以标准户型为基数,给予80元/平方米的内部隔墙及卫生洁具补助。
  (五)电话补助费58元/户,有线电视补助费50元/户,宽带网络迁移补助费108元/户,管道煤气(燃气)补助费3140元/户。
  六、签约期限
  签约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七、超出签约期限搬迁的处理办法
  1、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2、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房屋搬迁程序
  1、凡属国有公房的被征收人,应先向公房管理部门办理退租手续。
  2、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实地丈量的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征收人核对,在核对无误情况下按规定时间及时回执。
  3、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4、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并办好封房移交手续。选房顺序号抽签办法及时间、地点等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另行通知。
  5、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件、公房租赁凭证、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闭路电视缴费发票、电话话费清单等原件,并随带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和印章。
  6、回迁、抽签、选房等事宜,在福建日报(或福州日报)上刊登通知,刊登之日为通知送达时间,逾期到场抽签或选房视为弃权,并在公证机关公证下,由工作人员代为抽签、选房。
  九、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相关法规执行。对征收外国领事馆房屋、军事设施、华侨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筑物等,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十、投诉监督
  为确保整个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此次征收与补偿活动接受区纪委、监委监督,也欢迎被征收人参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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