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1251-2500-2022-00013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鼓楼公安分局
  • 成文日期: 2022-04-12
  • 标    题: 关于区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0165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 发文字号: 鼓公办〔2022〕8号
  • 发布日期: 2022-04-20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区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0165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鼓公办〔2022〕8号
来源:鼓楼公安分局 时间:2022-04-20 16:52

陈龄委员:

  刑民交叉案件的管辖已经相关规范性文件予以约束。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区分同一法律关系和不同法律关系这两种情形。同一法律关系就是竞合关系,在此类案件中,刑事和民事难以同时审理,如果构成犯罪,则否定民事法律关系;如果民事法律关系成立,则否定刑事犯罪。对于此类案件应采用先刑后民。不同法律关系,是指牵连关系,在此类存在牵连关系的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犯罪和民事法律关系并行,同时成立,不采取先刑后民原则,而是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剥离后分别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5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中发现的经济犯罪问题的通知》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发现有经济犯罪,应按照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将经济犯罪的有关材料分别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侦查、起诉,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均应当受理。”该规定确立了先刑后民原则,对于解决刑民交叉案件的管辖问题具有指导意义。对于现刑后民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严格限制使用,防止滥用。因为案件中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竞合时与存在牵连关系处理的原则不尽相同,前者适用先刑后民,后者适宜刑民并列、各自审理。对于后者,1998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继续审理”。
  在我区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发现疑似刑事犯罪的刑民交叉案件,均适时移送至我局核查处置,我局在接到疑似犯罪线索后均全力调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置,并及时回复区人民法院。现阶段,我国民事诉讼中法院与当事人的地位和关系由传统的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并对对方的主张承担对抗的责任,法院在裁判中处于居中裁判的地位,不允许在诉讼中对任何一方有增益或者减益的行为,也体现了公权力对私权力的较少干预,进而人民法院在独立审判民事案件中,不涉及侦查权的行使。民事审判活动的归责原则和证明责任分配、证明标准均有别于刑事司法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民事审判以当事人收集证据为主、法院调取证据为辅,法院对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性事项进行调取证据;以及当事人申请调取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因而借助公安机关的侦查手段助力人民法院“办案”可能与民事诉讼的原则和规定相违背。
  专此答复
 
 
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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