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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通燃气所需燃气具是否有什么要求标准

时间:2021-11-29 16:09 来源:鼓楼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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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燃气器具应当附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燃气器具应当经具有相应资格的燃气适配性检测机构对其气源适配性进行检测,适合当地燃气气源要求的,检测机构应出具适配证明。经营燃气器具的企业应当根据适配证明在燃气器具上标明适配气种。未经检测擅自标明适配气种,或者未标明适配气种的,不得销售”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的规定,市建设局网站不定期公布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且在福州市有提供安装、维修等售后服务的天然气(T12)、液化石油气器具的产品目录,以引导福州地区消费者购买合规的燃气器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使用不合规燃气器具的,供气单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劝阻、制止,督促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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