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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如实提供鉴定需要的材料,遵守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规定,按照要求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次鉴定终止:
(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
(2)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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