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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员工报销返乡的车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时间:2020-02-14 19:09 来源:鼓楼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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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因此,企业为员工报销返乡的车费,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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