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6号)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福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元。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部分应缴纳的社保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因此,劳动者的实发工资加上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部分应缴纳的社保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应不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
若有其他疑问,可具体咨询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电话:0591-87305728。
主办: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数字福建鼓楼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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