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家庭暴力,虽然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但是根据《反家暴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可以适用《反家暴法》。家庭暴力普遍存在举证困难的情况,一方面由于受害人内心恐惧不敢告发,或者受制于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而忍气吞声;另一方面由于受害人法律维权意识的缺失,不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保存。根据《反家暴法》的规定,结合以往司法实践,家暴的证据包含受害人受伤就诊的诊疗记录材料、照片、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伤情鉴定意见、录音录像以及施暴者自书的悔过书、承诺书等等。所以,面对家暴要敢于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权,包括第一时间报警,提请社区居委会、妇联等组织介入调解,也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等方式维权。
主办: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数字福建鼓楼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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